【政經】新拆遷條例不能成為利益博弈犧牲品
新拆遷條例難以出臺,都是因為土地溢價實在太高,對于既得利益者的誘惑無可抵擋
從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到現在拆遷條例仍未出臺,有媒體報道“或已胎死腹中”。與此同時,各地強拆的新聞屢見報端。
為了堵住漏洞,新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價不得低于類似房產市場交易價。
自從新拆遷條例草案出臺,各方意見不同,支持者認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利益,而反對者認為對強拆者過于溫柔有綏靖之嫌。但新拆遷條例迄今未能有進一步行動,證明利益階層的游說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新拆遷條例有兩則關鍵條款,觸動了既得利益者的神經。
第一條指被多數人同意原則。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地方政府眼中,新條例使得拆遷協調成本大大增加,非有90%以上的被拆遷人同意,拆遷無法進行。
另一條是拆遷補償按照市場定價原則。新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市場定價,拆遷成本將大為上升,既得利益者無法攫取拆遷價與市場價之間的數倍差價。
修改拆遷條例的動議屢次胎死腹中,而最終以一紙文件代替了條例的修訂。此次新拆遷條例未能出臺,由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為制止強拆打上補丁。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
從歷史經驗來看,文件效力不容樂觀。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最重大的改變有二:改實物補償為貨幣補償,即按照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的市場估價給予補償;改變過去做好安置的條件下才能拆遷的條件,引進了房屋拆遷裁決制度,在拆遷期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拆遷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在裁決規定搬遷之日內不搬遷,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也可以強制拆遷。這使得強遷有了借口,而貨幣補償的市場估價則彈性十足。由于國內不可能存在獨立的評估機構,因此市場價通常會成為政府指導價,缺乏博弈的平臺,強遷之路上充滿血淚,近兩年媒體披露的傷害、自焚等典型案例就有數十起之多。
野蠻的拆遷激發全社會反思,但殘酷的現實是,2003年的違憲論證與2007年物權法對產權的保護,均未觸動強遷這一痼疾。
最新的例證是,7月17日,中科院力學研究所懷柔試驗基地遭到強拆,錢學森先生回國建立的首批實驗室也在其列。7月23日,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一份通過網絡發表的《嚴正聲明》,形容“全體科研人員”的感受,“炎夏似隆冬,白晝如夤夜”。此次事件表明強拆正在升級,從農民耕地、城市普通民居發展到中科院力學所,所有有礙土地升值的因素,全部被鏟除。
而在另一些地區,文化創意經濟與高新技術經濟成為征地拆遷的新借口。據《財經》記者報道,因懷疑征地補償款被克扣,蘇州市高新區通安鎮連續數日出現村民大規模聚集事件。2003年以來,蘇州市高新區以建設各類工業園的名義,陸續向下轄村鎮拆遷征地。2010年初開始,新一輪征地再次啟動。
強拆屢禁不止,新拆遷條例難以出臺,都是因為土地溢價實在太高,對于既得利益者的誘惑無可抵擋,土地財政、附著在土地財政上的新投資規劃與部門、個人利益,與土地密切相關。因此,高科技園區異化為高科技地產、文化創意園區異化為文化地產,而真正的文化聚集地如畫家村、如小吃一條街,動輒遭滅頂之災。
當我們指責新拆遷條例過于溫柔,已經有人在背地里對它拔出了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