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誹謗罪公訴門檻治標難治本
設想一下,公民對官員正常的舉報與批評,動輒就引起公安偵查,檢察院以“誹謗罪”起訴,在今日社會矛盾突出的轉型期,全國各地將會有多少冒犯官威者入罪?
責任編輯:陳敏 史哲 蔡軍劍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規定: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這一規定的出臺非常及時,也很有必要,有利于維護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人權、防止公權力被濫用。
近幾年來,刑法第246條成為了一些地方公權力部門維護“官威”的獨門法器,該法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很顯然,誹謗罪屬于侵犯個人權益的一種犯罪行為,區別于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也有別于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其常態是自訴案件,即被誹謗者不告不理。而該法條的&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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