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郵寄物品關稅調整
海關總署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的新規9月1日起正式實施,郵遞進入中國境內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人民幣的物品,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
海關總署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的新規9月1日起正式實施,郵遞進入中國境內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人民幣的物品,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此次政策的調整,海關不僅將嚴格監管郵寄的物品,還將全面加大旅客攜帶物品的檢查力度,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海外代購或將面臨一次重新洗牌。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的最新規定,自9月起,郵遞進入中國境內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人民幣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免征額度從現在的400到500元統一下調至50元。
對于有人認為該規定“將增加海外代購的成本”的反映,海關總署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反駁說,中國對進境商品區別為貨物、物品等不同監管對象,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購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貨物。對于貨物,無論價值多少,都需要照章納稅。
此前,個人郵遞物品的征稅是按照1994年發布的相關個人物品入境免稅規定執行的。根據該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
今后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經審核確屬個人自用,可按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旅客自用物品,中國海關總署規定,居民旅客攜帶電器總值5000元人民幣以內、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值2000元人民幣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附: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