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與“追究”的悖論
對原罪的追究,必須在法治化的起點上才得以成立
對原罪的追究,必須在法治化的起點上才得以成立
7月下旬,重慶警方宣布,對原重慶市渝中區人大代表、重慶希爾頓酒店投資人、重慶慶隆屋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彭治民及其團伙成員46人執行逮捕。他們涉嫌的罪名多達13宗。
重慶“打黑”揪出了許多個彭治民似的社會名流。他們昨天還衣冠楚楚地走在紅地毯上,今天則被突然發現不僅有“現行”更有“原罪”。如此“體面的人物”的命運,也變得不可預期。只要法律愿意,腳下的紅地毯隨時可能通向監獄。這個社會到底怎么了,不能不叫人深長思之。
令人沮喪的是,作為一方名流,彭治民先生涉嫌的罪名,排成了一個讓人一口氣念不完的長句。在他的發跡過程中,天上人間的法律都觸犯過了。根據重慶警方的通報,他曾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刑釋后“靠制販假煙起家”。他在這劣跡斑斑的“原罪”中“發家”,但此后一直沒有步入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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