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禍精神病人為何不能殺

就預防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而言,給有嚴重兇殺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判處死刑,既違反人道主義原則,也起不了“殺一儆百”的效果。

責任編輯:傅劍峰 實習生 藍倪

精神病人肇禍殺人現象,既是醫學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就法律而言,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產生的危害行為,經過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有些人對這一條規定并不理解,認為即使是精神病人,殺了人也應該判處死刑,甚至是“死有余辜”。

這種看法既是對法律的漠視,也是對精神病人的誤解。精神病人之所以出現暴力行為,源于他腦子有病。疾病損害了腦子的功能,使他失去或削弱了對事物的正確辨認和判斷能力,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正因為如此,我國刑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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