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本質是一種直接民主
村民自治不僅是按照法律規定動作來訓練村民和實現秩序,還應具有規則生產的權力與能力。村組法應保持適度的“謙抑”,為村民自治提供運行空間。
責任編輯:戴志勇
村民自治不僅是按照法律規定動作來訓練村民和實現秩序,還應具有規則生產的權力與能力。村組法應保持適度的“謙抑”,為村民自治提供運行空間。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正由人大常委會審議。由于有些地方的村級選舉賄選蔓延,所以任務之一是規范選舉,但也要看到,多數村莊選舉已依法展開,很難不照法定程序舉行。村民自治實踐在進入“后選舉時代”,選舉后的治理,正在變成村治主要問題。
修訂草案對“什么是真正適合村民自治的民主概念”并未給出清晰回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四個民主”的思路,過于拘泥于模仿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有可能忽視村莊自治的特殊要求。
關鍵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究竟是什么?權力架構應怎么安排?
直接民主、社會自治與參與式民主
村民自治的第一個原則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來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兩個基本特征:內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參與能力。直接民主將民主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理解為公民參與決策的日常體制。
第二個原則是社會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種基層的社會自治,而不是國家體制內部的地方自治。
中國古代政治穩定有兩大法寶,一是儒家倫理,二就是鄉紳自治。革命在政治上打倒了“土豪劣紳”,在文化上通過解放個人放逐了“儒家倫理”,企圖建立直接面對個人的國家統治,人民公社體制就是最終的嘗試,但被證明是失敗的。
社會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國家統治能力有限。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種社會自治,自治的本質又在于“自主”,國家法律(包括村組法)就應僅限于提供基本的原則和制度框架,不應規定得過多過細,嚴重捆縛村民自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