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念下,沒有“灰色收入”這一說

隱形收入不是灰色收入,而是違法收入。它或者本身來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貪污受賄,或者它本來是合法的,但為了偷逃稅收,采取了隱形形式,因而成為不合法收入。

責任編輯:戴志勇

隱形收入不是灰色收入,而是違法收入。它或者本身來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貪污受賄,或者它本來是合法的,但為了偷逃稅收,采取了隱形形式,因而成為不合法收入。

(向春/圖)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來成為熱議的話題。今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中曾有“規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后因有人大代表提出不同意見被刪去。近來王小魯教授在“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報告中,根據他們組織的抽樣調查和其他數據分析,指出國民收入中的隱性收入其中主要是灰色收入問題,進一步引起了廣泛關注。

對他們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數字,當然可以有不同的評論,但小魯的研究推動了社會對隱性收入的重視,值得充分肯定。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隱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稱為法律邊緣的灰色收入,還需要從法治的角度進行推敲。坦率地說,今天中國的問題,恐怕主要還是因為歷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種原因,視法不見,有法不依,執法隨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帶或空間。我們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來為他人及自己開脫。

各種隱形收入都是違法收入

隱形經濟或隱性收入,國際上一般稱之為shadow economy或shadow income,即它是相對陽光經濟、公開收入而言,其產生的原因,一般是為了逃避稅收和相關法規。

收入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個人隱私,本無需對外人公開。但在法治社會,“納稅和死亡一樣不可避免”。法律要求個人收入必須對稅務機關公開,進行納稅申報。

所謂隱形經濟或收入,又稱地下經濟或地下收入,就是對稅務機關隱瞞的經濟或收入。從其定義上,就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什么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而是不合法的經濟或收入。

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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