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誰都不滿,哪兒出了問題方舟子遭襲案暴露刑事司法“唯后果論”缺陷

此案陷入“不定故意傷害對不起方舟子,定尋釁滋事對不起肖傳國”的兩難困境中。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周冠誠

方舟子遭襲案中的被告人、受害人和公眾輿論幾乎一致認為:肖傳國的行為完全不屬于尋釁滋事,他們都深感不滿。

學者認為,這是刑事司法中的“唯后果論”造成的。司法慣例只看傷害結果,較少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方玄昌一張“輕微傷”的法醫鑒定,就抹去了肖傳國等人的主觀惡性。

2010年10月10日,方舟子、方玄昌針對肖傳國案審判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判決表達不滿。 (CFP/圖)

誰都不滿

方舟子遭襲案的判決,既讓受害者方舟子、方玄昌不滿,也讓被告肖傳國等人不滿。這是哪兒出了問題?

10月10日,方舟子遭襲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當庭宣判,包括肖傳國在內的5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被判拘役1到5個月不等。

10月14日,被襲擊者方舟子、《財經》雜志編輯方玄昌,向公訴機關石景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該抗訴申請認為,肖傳國雇兇報復,使用鐵器、鋼管、鐵錘作頭部襲擊,意在取兩被害人性命,這不是尋釁滋事,而是“故意殺人未遂”,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月19日,該抗訴申請被石景山檢察院駁回。

同一天,肖傳國也提起上訴。肖認為,一審判決程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罪名錯誤,此案不應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警方作出治安處罰。他的律師高子程稱,此案的一審判決受到社會輿論的誤導,背離了法律,遷就了輿論。

被告人、受害人和公眾輿論幾乎一致認為:肖傳國的行為完全不屬于尋釁滋事,這是“一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

10月10日一個特別的庭審細節是,該案當時按簡易程序審理,高子程提出方玄昌只遭受了輕微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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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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