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全面保守化了嗎?
與政黨政治相比,大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更注重民意的“大氣候”。
責任編輯:劉小磊
【著譯者言】
2010年6月,90歲高齡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文斯宣布退休,大法官席位出缺。依照憲法,遞補人選應由總統奧巴馬提名。提名宣布前,共和黨參議員奧林·哈奇公開威脅說:“如果總統提名一位司法能動主義者,共和黨將發起全力阻擊!”有記者問哈奇:“您心目中的司法能動主義者,是指動輒推翻國會立法的法官么?”哈奇想了想,笑著說:“那要看推翻的是什么樣的法律了。”
哈奇的話傳開后,政界人士頗有恍若隔世之感。不少學者感慨說:“看來在當代共和黨人心目中,司法能動主義的含義已經發生變化了。”所謂司法能動主義,其實是指法官以積極態度解釋憲法,通過司法審查,推翻違憲法律。與之相對的概念,則是司法克制主義,即法官恪守本分,尊重國會,將重大政治爭議交由立法解決。
20世紀50年代,種族論調在政壇仍然很有市場,自由派關于破除種族隔離的議程,根本無法在國會通過,也得不到總統支持,只好求助于司法機構。那一時期,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麾下的最高法院,將司法能動主義發揮到了極致,大法官們以“舉國共識”為依據,推翻了許多先例和立法,變相實現了廢除種族隔離、維護刑事被告權利的目的。而在保守派心目中,這根本是“法官立法”,逾越權限,他們不僅要求彈劾沃倫,還從理論上對司法能動主義進行了全面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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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方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