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成員報酬納入財政預算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居委會組織法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由1990年1月1日實施至今,條文僅23條,20年未作修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居委會的一些工作予以明確規范,其中包括規定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問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出處:湖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居委會組織法》)由1990年1月1日實施至今,條文僅二十三條,歷經二十年而未作修改。
據民政部2010年6月公布的《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居委會84689個,比上年增加1276個,增長了1.5%,居委會成員43.1萬人,比上年增加2.1%。
《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居委會組織法
2004年,民政部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比原來的《居委會組織法》增加了近十個條款,其中包括對居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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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w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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