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擬規定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屬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貸款購房,并把房產登記于自己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房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參照離婚時房產現價與共同還貸占全部款項比例等因素,另一方可得到合理補償。
11月1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其中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貸款購房,并把房產登記于自己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房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參照離婚時房產現價與共同還貸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另一方可得到合理補償。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198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舊《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婚姻法》未對個人婚前財產在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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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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