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新規沒有“堵死”異地減持避稅
限售股新規進一步規范強化限售股減持過程中的監管,但是沒有“堵死”異地減持避稅,地方政府仍可利用稅收優惠吸引限售股轉讓者。
國家財政部30日發布消息,強調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等九種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須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截斷限售股避稅路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除了上述兩種常用的避稅手段,應納稅情形還包括:
ETF(Exchange Traded Fund)主要是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又稱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交易手續與股票完全相同。但在申購和贖回時,ETF與投資者交換的是基金份額和“一籃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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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lai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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