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警方給予王鵬千元國家賠償 王鵬稱刑拘系丁玉蘭授意
寧夏吳忠警方決定給予王鵬1003.44元國家賠償,但稱跨省刑拘無公權濫用,王鵬則表示自己遭刑拘系被舉報者母親丁玉蘭授意。
寧夏吳忠警方決定給予王鵬1003.44元國家賠償,但稱跨省刑拘無公權濫用,王鵬則稱自己遭刑拘系被舉報者母親丁玉蘭授意。
據《中國青年報》12月3日報道,12月2日22時,吳忠市利通區警方向被“跨省刑拘”的王鵬的代理律師周澤送達了《刑事賠償決定書》。
該《刑事賠償決定書》載明,“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區轄區居民馬晶晶控告王鵬涉嫌誹謗罪,利通區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王鵬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八日。”
《刑事賠償決定書》認定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案執法中存在過錯,并決定給予王鵬國家賠償現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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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flying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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