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拒簽字 醫院強行剖宮救命引爭議

“如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產婦意見,最后母子雙亡;如醫生遵循醫療原則,子亡母?;蛞搽p亡,兩種情況責任誰負?”

“如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產婦意見,最后母子雙亡;如醫生遵循醫療原則,子亡母?;蛞搽p亡,兩種情況責任誰負?”

患者的簽字權與醫生的處置權再度引發爭議。3年前,在“李麗云”案中,因為自稱是其丈夫的肖志軍拒絕簽字,醫院無法動手術,結果是母子雙亡;日前,廣州華僑醫院發生了同類案例,但結果有所不同:產婦拒絕簽字手術,最終,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醫院選擇了強行為其進行手術。孩子最終夭亡,產婦身體狀況已基本正常。

孕婦拒簽字 醫院強行剖宮救命

據《南方都市報》12月4日報道,12月3日清晨6時30分,廣州華僑醫院急診科收治了一名產婦。“產婦下體有陳舊性出血,而且不斷有新鮮血液流出,醫生共同的判斷是:產婦有明顯胎盤早剝癥狀,急需手術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該醫院產科主任李瑞滿介紹說。

但是,當醫生向產婦和家屬說明個中利害時,卻遭到了他們的反對。“產婦李女士神志正常,非常堅決地要求通過順產方式產子。”李瑞滿說。

盡管產婦的丈夫在明白病情危險后立即簽字同意手術,但產婦依然堅決要順產。而按醫學常規和現行法律,處于清醒狀態下的李女士在輸血及手術方面是擁有優先選擇權(簽字權)。未獲其本人首肯,手術依然難以進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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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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