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鼓勵實名舉報
近日,廣東省委組織部出臺《廣東省黨委組織部門處理實名舉報試行辦法》,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實行實名舉報必查,查必有果,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該《試行辦法》還規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切實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近日,廣東省委組織部出臺《廣東省黨委組織部門處理實名舉報試行辦法》,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實行實名舉報必查,查必有果,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試行辦法》確立了受理告知制度,由組織部門向實名舉報人發出《實名舉報受理告知書》。實行立項督查制度,上級組織部門可下發《實名舉報立項督查轉辦單》,督促下級組織部門及時辦理。明確了辦理時限,原則上自告知舉報人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核時間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受理部門應向舉報人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實名舉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由受理部門在舉報查結后15個工作日內,采取當面、電話、信函或其它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
該《試行辦法》還規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切實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有關信息,組織部門在核實情況時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的行為,組織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查明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建議有關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