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類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提級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文規范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關系,文件明確指出四類第一審案件上級法院可提級審理,此外,對于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四類第一審案件上級法院可提級審理,此外,對于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四類案件可提級審理 規范重審程序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報》報道,《意見》第三條至第五條如下:
“第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1)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新類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審理請求,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由自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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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方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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