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截訪,法令用亂了——上訪就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

《信訪條例》中,只有第20條和第47條對公民的信訪行為做了限制性規定,而各地的規范性文件的關注點,卻落在了如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上。

責任編輯:傅劍鋒 成巖 助理編輯 溫翠玲

《信訪條例》中,只有第20條和第47條對公民的信訪行為做了限制性規定,而各地的規范性文件的關注點,卻落在了如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上。

火車站廣場上的特勤 (譚翊飛/圖)

47歲的江西九江縣代課教師王錢香,年前拿到了九江市法院的勝訴判決。2009年國慶前,她準備進京上訪,卻不料在火車站候車時,被尾隨而至的九江縣公安局干警截留,隨后拘留半個月,只能在看守所里觀看熱鬧的國慶閱兵直播。一怒之下,王錢香把九江縣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九江縣公安局的處罰依據是江西省高院、高檢、公安廳2007年下發的《關于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意見》第5條第6款,認定王錢香有“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的行為”,按照治安處罰法第23條“擾亂公共秩序”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龐大的信訪法律體系中,江西省的“意見”并不是獨一個。2005年《信訪條例》出臺后,各地陸續出臺《信訪條例》,各省、市的公檢法系統也出臺了大量有關信訪的法律意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從國務院行政法規,到地方性法規,最后到規范性文件,可以看到,被憲法與《信訪條例》保障的公民信訪權利,在一步一步縮水。

上訪“刺頭”拘留所里過國慶

王錢香被九江縣公權力機關認為是臨時代課教師群體的頭兒、多次上訪的組織者。

身材瘦小、面色發黃的王錢香是城門鄉金橋村人,1980年高中畢業后考入村小學教數學,成為那個年代大批民辦公助教師的一員。“民辦”和“公辦”,一字之差,就決定了王錢香和少數師范學校畢業的老師不同的命運。

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地開始著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盡管擁有十幾年的教齡,中師畢業證、教師資格證,王錢香沒有獲取民師資格,無法轉編,成為公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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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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