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廣告短信首次被判刑
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3月29日,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西城法院分別判處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也是全國首例對群發短信追究刑責的案件。
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3月29日,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北京市西城法院分別判處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也是全國首例對群發短信追究刑責的案件。
據檢方起訴,自2008年11月開始,向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沒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用軟件生成北京地區的手機號段,通過短信群發器發送售樓廣告、家具廣告、彩鈴、手機游戲等各類信息,平均每周發出30萬條左右,共發出短信達千萬余條。
檢方表示,以短信群發方式經營廣告發布等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4人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此案開庭審理時,4人均承認群發短信的事實。
向某說,他在馬甸郵幣卡市場經營手機卡、充值卡批發和零售業務,后有客戶要求,他便開始群發各種廣告短信。不到一年時間,他就購買了28臺群發器,獲利在兩三萬元左右。“都是正常信息,我沒發過色情信息。”
4人的律師則提出,群發短信是一種行政違法舉動,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向某等人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群發短信的增值電信業務,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四人從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對其中兩人實施了緩刑。
法官宣判后表示,此案在定罪上非常謹慎。
由于群發短信屬于增值電信業務,應取得經營許可,未獲許可經營的,是違法行為。非法經營罪中有一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條款,認定比較寬泛,4人非法經營數額都已達到二三十萬元,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追訴立案標準。
法官表示,非法經營罪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是5萬元。數額達不到刑事追訴標準的,也應受到行政處罰。
來源:新京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