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段法官”不宜提倡 原創 2008-04-04 如果法官在社區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指導,糾紛卻未能最終解決而上了法庭,這時候法官做出的裁決會讓另一方當事人不產生合理懷疑嗎? 庾向榮(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法官)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立即登錄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