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
銀監會5月3日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稱,將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銀監會5月3日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稱,將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指導意見稱,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銀監會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與此同時,銀監會優化了資本充足率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進一步提高了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復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銀監會還引入了杠桿率監管標準,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銀監會表示,新資本監管標準將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后,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銀監會提出,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在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方面,銀監會提出,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同時,銀監會還將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要求。
銀監會表示,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