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召回食品處理后禁再售

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5月23日對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

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5月23日對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

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征求意見稿指出,這個規定所稱的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與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此外,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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