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10616)
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合法地當選為人大代表,這是憲法和選舉法賦予每一個合格的選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
責任編輯:史哲 助理編輯 陳斌 實習生 徐麗
(2011.6.8-6.14)
No.1 切實保障選民的“被提名權”
《學習時報》,2011年6月13日,作者:莫紀宏
(原文摘編)今年是我國縣鄉兩級基層換屆選舉年,最近一個直接相關的社會熱點是“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現行憲法(第34條)和選舉法為選民能夠當選人大代表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權利保障。這些“被選舉權”包括“平等權”、“被提名權”、“介紹自身情況權”、“知情權”、“競爭權”、“當選權”、“放棄權”等等。“被提名權”,是任何選民都可以合法的方式尋求被提名。此外,在選民當選人大代表的過程中,選民可以介紹自己的情況,有權了解其他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可以發表自己的當選理念,當選后有權接受這種代表職務,也可以拒絕擔任代表。
從憲法學和選舉法的理論來審視,目前的問題主要涉及“被選舉權”中的“被提名權”。選舉法第29條第2款早就說明了兩種必然的情形:一種是選民主動尋求有提名權的合法主體依法律程序提名自己作為代表候選人;一種是選民被動接受有提名權的合法主體對自己的提名。如果上述條款只能理解后一種情形,那么就會出現“讓你當代表你才能當代表”這種嚴重違反民主的現象。目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獨立候選人”問題,實際上是一些想當人大代表的選民依據選舉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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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