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同頒新規保障承租人利益
根據北京的規定,當租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波動時,政府可以對房租采取臨時干預措施,這被業內人士理解為房租的“限價令”。
為落實2010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7月13日,北京、上海兩地同時出臺房屋租賃管理新規,在加強保護租客利益方面皆有所突破,但兩地對“群租”的現象則有不同態度。
根據北京的規定,當租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波動時,政府可以對房租采取臨時干預措施,這被業內人士理解為房租的“限價令”。
保護承租人
《解放日報》報道,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在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簡稱《上海辦法》)的主要內容。
《上海辦法》從租金、租賃保證金、續租、優先購買權等四個方面對出租人做出了適當限制,以加強對承租人利益的保護。
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而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房屋,每年只能調整1 次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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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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