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靈丹妙藥,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審判”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夏倩 許凱

編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眾輿論傾向于認為,由于該案情節惡劣,贊同對其判處死刑。此時,云南省高級法院有法官來信,從法理層面提出了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種不同聲音,有助于人們理解法治的內涵。故刊之。

 

云南男子奸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過程 (CFP/圖)

現代文明社會里,我們應當消除對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當作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

在轟轟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應該堅持正確的底線,司法屈從于民意、無原則的跟風,是扭曲的司法,是無權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云南省高院由死刑改為了死緩,引發的熱議和爭議超出了所有人的預期。云南法院陷入了一場空前的輿論危機之中。

免死判決,觸動了誰的神經?

本案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又將其年僅3歲的弟弟殘忍摔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行嚴重,沒有任何人會同情和容忍。在沒有任何人為干預和法官違法之情形下,爭議的焦點乃在量刑上。二審云南省高院緣何改判?所給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節、屬于鄰里糾紛引發,符合寬嚴相濟的死刑政策。

可民眾不買賬,一片喊殺,認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兩種對立的意見沒有誰對誰錯之分,有的只是觀念上的差異、理解的不同,它顯現出傳統“殺人償命”的觀念與現代司法“少殺、慎殺”的理念發生了斷裂或碰撞。

“殺”,似乎是解決問題最簡單的辦法,符合傳統、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殺”,民間也絕不可任意抹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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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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