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問責:明規則與“潛規則”——透視“特別重大事故”追責慣例
有關官員問責的種種非議,往往是因為各種或明或暗的規則糾纏不清:類似問責界限模糊,處罰理由不透明,地方陽奉陰違,甚或公然違規提拔被問責官員等問題,屢屢出現。
責任編輯:馬昌博 李梁 助理編輯 溫翠玲
有關官員問責的種種非議,往往是因為各種或明或暗的規則糾纏不清:類似問責界限模糊,處罰理由不透明,地方陽奉陰違,甚或公然違規提拔被問責官員等問題,屢屢出現。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新聞發布會現場。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曾鞠躬致歉,而此次特大事故的問責問題,廣受關注。 (CFP/圖)
官員問責有無“死亡35人”定律?
答案是沒有。
最近有網友發帖稱,近年來多起事故死亡人數恰好為35 人,而鐵道部最初公布死亡人數也是35人。其實,網友所列的事故案例,有一半死亡人數并非35 人(但多數多于35人),“35人”也并非問責官員的標準。
事實是,官員就算要做手腳,也會做在30 個或10 個上,而不是35個。
按照2007 年國務院出臺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構成“特別重大事故”;此外,100 人以上重傷,或者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也構成“特別重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則可定為“重大事故”。
2009 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問責官員的7 種情形,其中就包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
根據南方周末記者統計,“特別重大事故”,近年來基本上都由國務院調查組負責調查。“重大事故”則往往權歸地方,比如2010 年7 月南京市棲霞區發生的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 人死亡。雖震驚全國,但調查由江蘇省政府負責。
可見,死亡人數影響事故等級定性,并可能“驚動中央”,導致官員被嚴厲問責。由此公眾難免擔心死亡數字瞞報漏報,而以往事實表明,瞞報并不罕見。
事實上,有關官員問責的種種非議,往往是因為各種明規則和“潛規則”糾纏不清:類似問責界限模糊,處罰理由不透明,地方陽奉陰違,甚或公然違規提拔被問責官員等問題,屢屢出現,甚至中央部委,亦無可奈何。
“臨時工”受刑罰,官員背黨紀
問責則往往在事故發生之始就已啟動,比如“就地免職”,往往被看作平息民憤之舉。
在此次動車追尾事故發生的第二天,鐵道部黨組就決定,對上海鐵路局局長龍京、黨委書記李嘉、分管工務電務的副局長何勝利予以免職,并進行調查。
這不是最終的結果,一些官員隨后可能被作黨紀、政紀處分,有的人甚至被追究刑責——對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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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