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被拒可訴至法院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頒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5類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如果公民認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準確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兑幎ā纷?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頒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5類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如果公民認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準確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兑幎ā纷?span>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5類案件法院應受理
最高院方面稱,由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導致近年來各級法院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經常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等問題。為此,經過近三年的調研、反復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最高院頒布《規定》進行指導。
《規定》共有13個條文,其中對于法院應當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進行詳細規定,明確5類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法院應該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案件突出政府舉證責任
最高院方面透露,鑒于實踐中公民權利相對于公權力來說往往處于弱勢,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這種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的問題,因此《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突出政府部門的責任。
《規定》稱,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