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法——刑訴法“控辯”戰
刑訴法修改歷經7年長跑,終有結果。公安機關做出了難得的“警察出庭作證”的妥協,檢察院爭取到了秘密偵查權,司法部強烈要求與公檢法并駕齊驅,相形之下,律師界和法院稍顯弱勢。
責任編輯:趙蕾 實習生 夏倩
刑訴法修改歷經7年長跑,終有結果。公安機關做出了難得的“警察出庭作證”的妥協,檢察院爭取到了秘密偵查權,司法部強烈要求與公檢法并駕齊驅,相形之下,律師界和法院稍顯弱勢。有“小憲法”、“人權憲章”之稱的刑訴法,因為涉及多家執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安排,被業界認為最難修改的法律。
刑訴法擬規定警察須出庭證明證據合法,也有人認為實踐中未必能叫得動警察。 (朱慧卿/CFP/圖)
“亮點”有陰影
近親屬沒有拒絕作證權,被告人沒有沉默權,律師沒有在場權。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出庭,但有一條未改,“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雖然新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法律依然強調,“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時,律師就可以介入,但僅限于了解嫌疑人所涉罪名,代理申訴、控告。
在全國人大剛剛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近親屬沒有拒絕作證權,被告人沒有沉默權,律師沒有在場權。
參與論證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不得自證其罪”體現“無罪推定”原則,體現中國刑事訴訟法立法理念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
“無罪推定”等基本的訴訟原則,不是超前的概念,在中國政府于1997年10月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都有明文規定。陳衛東透露,修正案規定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本提法是“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直接來自“兩權公約”。
“即便是很大的亮點,也就是國際上的通例比較到位了,不是我們的做法超過國際。”陳光中說。法律援助特別是律師辯護的修改,令陳光中最為滿意,但他指出,對刑訴法第38條的修改,尚不足以有力保證律師被無辜追究刑事責任。
第38條也是律師界反映最強烈的條款。這一條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1997年刑法修訂時,“偽證罪”罪名被確認,最高可獲刑7年。這條規定本來旨在規范他們的執業行為,未料成為打擊報復律師的工具。
立法者試圖解決這個問題。草案將“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改成“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這意味著司法活動中的檢察官、法官同樣應擔此責任,“但為何只明確指出辯護人?&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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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