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搞準公安的憲法定位
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之間,都有憲法位階差異,把“公安”稱為“機關”,完全掩蓋了差異,給人以法檢公三者憲法地位平等的印象。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趙連珍
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之間,都有憲法位階差異,把“公安”稱為“機關”,完全掩蓋了差異,給人以法檢公三者憲法地位平等的印象。
由此,對“公安機關”往往凌駕于本行政區域的法院、檢察院之上這種顛倒憲法秩序的現象,人們習非為是,難以意識到這種人為安排有違憲定秩序和憲法精神。
《新京報》2011年8月26日為介紹刑訴法修改,刊出了題為《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訴法寫明保護人權》的報道。這則報道涉及憲法的問題頗多,我想就其中“公安”或“公安機關”的憲法定位問題表達些許看法。
公安不是司法機關
據上述報道,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戴玉忠認為刑訴法草案中“司法機關”含義不明確:“有的人認為司法機關就是法院,有人認為在中國司法機關是法院和檢察院,也有人覺得包括公安機關都算廣義的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到底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還是只算法院和檢察院?他建議明確表述。
陳光中教授表示:“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出現這種公安機關可能是司法機關的表述,公安機關屬于政府部門,在世界范圍內,并沒有將公安或者警察部門列入司法機關的做法。”無疑,把“司法機關”的外延范圍界定清楚,很重要。
司法是個外來詞,一般從 judicial或judicature翻譯過來,司法權、司法機關也無外乎是從judicial power和judicial branch等外來語翻譯過來的。與“司法”對應的外語詞匯,原意都是審判、裁判,絕不包括警察或公安,也不包括中國的檢察權、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內容。
中國的檢察院與其他國家很不一樣,情況復雜,它算不算司法機關的問題,可留待日后討論,但“公安機關”能否歸類于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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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方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