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對外發布了經修訂后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酒駕行為的處罰措施更為嚴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不得擔任律師、警察等。
從10月1日開始,廣東將實行“史上最嚴厲”的交通違法處罰措施,其中“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這一新規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熱議。
公務員醉駕 后果很嚴重
在過去,醉駕被處以的是行政拘留,這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行為的處罰,受處的行為情節輕微,違法而不構成犯罪。2011年5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駕入刑,最高拘役半年。應上位法調整,近日,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對外發布了經修訂后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酒駕行為的處罰措施更為嚴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不得擔任律師、警察等。
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雖然酒后駕駛者造成交通事故只是一種過失,但喝醉后仍然駕駛,卻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故意,這直接導致了其他人的生命處于不安全的狀態。所以,刑法八修正案不再打“擦邊球”,而是將醉駕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因而作為地方法規也做出相應調整。
從新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來看,“醉駕很危險,后果很嚴重”,包括被吊銷從業資格證、影響就業、面臨經濟懲罰、終身禁駕等。在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有可能被某些國家或地區拒簽。此外,還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公務員身份 應率先垂范
廣東此項新規一出臺,立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
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肖濱指出,廣東省此次出臺的醉駕處罰新政是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深化,尤其對公務員這個被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群體進行緊約束,對于徹底懲治醉駕等不良社會風氣是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因為一次冒險的酒駕就會丟掉公務員的鐵飯碗,這個約束的震懾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能夠有效地督促駕車者絕不能有僥幸心理,一定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志威認為,醉酒駕駛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法律,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應高于一般公民。他同時認為,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社會問題給予嚴厲壓制,也是必須的。
為什么此次新規要專門對公務員群體做出嚴厲的處罰規定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層交警說,每次查酒后駕駛都會出現找人求情的情況,特別是來自于有著政府關系的公務員或者企業家等。因此執勤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會被要求關閉手機,也不許接聽對方遞過來的電話。“在歷次進行的醉駕檢查中,確實查到過公務員,公務員醉駕比普通公民醉駕的社會影響更加惡劣。有些公務員醉駕后或拒檢,或四處打電話求情,或態度蠻橫,公務員的身份不是他們行為的約束,反而成了減輕其醉駕處罰的保護傘,這種風氣必須用嚴厲的法律法規給予肅清。”
但也有人對此新規表示質疑。廣州市民李健行認為:“這種規定不過是為了吸引眼球,造造勢。因為醉駕入刑,是刑事犯罪。犯罪了的公務員,不開除干嘛?這個在公務員法中早就有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當公務員。因此,此規定多此一舉。”
記者向有關律師了解到,公務員法確已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著,公務員一旦醉駕被判拘役,就已觸犯刑律,將被開除公職。
事實上,“醉駕丟職”不僅僅是針對公務員群體。按照勞動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普通民眾“醉駕入刑”后可能也將丟掉工作。
醉駕應嚴處 關鍵是落實
在廣州,對于公務員酒駕的嚴厲規章制度也不是首次。事實上,從2009年開始,為了遏制酒后駕車交通違法行為多發態勢,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廣東公安交管部門就曾出臺規定,要求“公務員酒后駕駛,除根據相關法規扣證罰款外,一律抄告當事人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廣東省直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坦言:“過去抄告的方式,屬于警告提醒,其應承擔的惡果很多被‘內部消化’了,很多人不太當回事,起不到教育震懾作用,常常就是‘皮鞭高高舉起、輕輕落下’。”
這種情況也讓人們對此次新規的落實情況表示質疑。黃志威認為,公務員醉駕丟飯碗比紀檢記過可嚴重多了,這讓群眾看到了交管部門執法決心之大、措施之強硬,甚至可以全國推廣。但不能朝令夕改,更關鍵的是要在實踐中真正貫徹到位,說到做到,交警能夠堅持公平、公正執法。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