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事實不明,法官如何裁判?
一方面判決對事實做了假設,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說雖然沒有碰撞,但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倒地之間也有因果關系。顯然,這樣的裁判是難以服眾的。
責任編輯:趙蕾 實習生 賀文婷
南京“彭宇案”過去了四年之后,又一個被輿論稱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人們對該案一審法院——天津市紅橋區法院的判決議論紛紛,總體而言似乎質疑者眾。
所謂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許云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以下稱“許案”)。本案關鍵點有兩個,一是本案主要事實;另一個如何理解適用法律。我感興趣的是本案主要事實的認定問題,這是裁判的前提。
(向春/圖)
首先,雖然兩個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將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權的問題,但兩地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很大差異。對此案,天津紅橋區法院沒有就侵權事實作出明確的認定。而在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適用經驗法則,推定彭宇侵權事實成立。我認為這樣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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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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