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民主治理必須緊隨地方發債權
財政部于2011年10月20日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允許這四個地方自行發行3年期和5年期債券。
責任編輯:史哲 戴志勇 蔡軍劍
財政部于2011年10月20日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允許這四個地方自行發行3年期和5年期債券。
地方債券在我國并不是第一次出現,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期,許多地方政府曾為了籌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發行過地方債券。但在1994年,由于擔心地方的債務失控,中央政府叫停了地方債券的發行,當年的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但現實是,中國的地方政府通過設立各種公司,變相地利用一些融資平臺大量舉債。根據國家審計署的審計,截至2010年底,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其中70%以上是2009年以來的新增債務。
由于現有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普遍存在著管理不規范、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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