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改革中被制度掩蓋的人

代議制的核心,本在于選舉人和選舉出來的人。若人的本身沒有改變,不能與制度“同化”,一切制度的更新,也都可能流于形式。反之,則如梁啟超所說,茍有新民,何患無新制度、新國家。

責任編輯:蔡軍劍 實習生 趙若達

近代很多改革和革命,雖在在反映出“社會人心要求變化的內在活力”,卻相對忽視了“社會人心”本身的“內在活力” 

一位小女孩被汽車兩次碾壓的事例,引起很多人的悲憤、議論和反思。最常見的,是探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一般的說法,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而道德是高線;定制度者不能把人想得太好,故當由低處著手。不過,老話也說了,取法乎上,僅得其中。我的感覺,這些思考和言說背后,實隱伏著制度與人之間那不無緊張(tension)的關聯。

今人常說中國人缺乏法制觀念,恐怕多是以其心目中某種特定的“法制”概念來反觀中國現象,或有食洋不化之嫌。君不見戊戌維新時康有為就呼吁,要從根本上一舉改變中國的“大經大法”;而當時最主要的反對意見,則動輒曰新法“有違祖制”。雙方關注的重心,恰是法與制,以及法制基礎上的法治。根本是當時“變法”一語的產生,并被后人用以概括那次失敗的改革,都體現了強有力的法制觀念。據錢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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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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