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11117)
良善的公共生活需要政治信任的潤滑和滋潤。傳統社會中,政治信任的要核是人格信任,即公眾對政府的相信和期待主要指向政治角色的政治人格;現代社會中,政治信任的根本是制度信任。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江維維
N0.1 制度是信任的基石
《人民日報》2011年11月9日 上官酒瑞
(原文摘編)良善的公共生活需要政治信任的潤滑和滋潤。傳統社會中,政治信任的要核是人格信任,即公眾對政府的相信和期待主要指向政治角色的政治人格;現代社會中,政治信任的根本是制度信任,由定期選舉制度、公職任期制度、問責制度、審計制度、監察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共同構筑了塑造公眾政治信任的制度體系。在公眾與政府的互動過程中,憑借這些制度的功能釋放,可以保障公眾的尊嚴、權利和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和期待,能夠實現政府組織的透明性、義務的強制性、程序的公正性、秩序的穩定性、預期的確定性。
我國社會目前正處于矛盾凸顯期。近年來,群體事件和公共恐慌或多或少地與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和政治信任的缺損有關。有人甚至認為,政府失去公眾信任后,說真話、做好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這種情形如任其發展下去,必定會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如何修復公眾的政治不信任,提高政治信任水平?根據現代政治信任的基本原理,在公眾主體意識覺醒和權利意識高漲的情境中,依靠大劑量的意識形態“說教”和機械的“道德獨白”而喚醒的政治信任可能是比較脆弱的;在利益結構失衡、公平正義短缺的條件下,依靠單純的經濟增長而贏得的政治信任可能是短命的。
構造長期穩固的政治信任基礎,必須依靠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設,即通過制度規范公共權力,增強政府行為的可信性。首先需要激發現有制度如選舉制度的活力,發揮其促生政治信任的功能。其次要增強制度執行力。最后,要提高制度供給力。這需要在堅持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吸收人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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