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11201)

人大監督“一府兩院”,但個別人大代表卻成為無人可管的“超級權力者”。法律應詳細規定監督人大代表的形式、手段和程序。

責任編輯:陳斌

N0.1 如何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全程監督

《學習時報》 2011年11月28日 程正明、曾慶輝

(原文摘編)人大監督“一府兩院”,但個別人大代表卻成為無人可管的“超級權力者”。法律應詳細規定監督人大代表的形式、手段和程序。

其一,建議實行“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公示制度”,保障選民能在源頭上把不合格的候選人拒之門外。選舉中存在缺乏透明度、差額選舉流于形式等問題。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候選人考察由組織部門敲定,官員富豪代表占很大比例。應把醞釀產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信息向選民公示。

其二,建議細化人大代表聯系選民的法律規定。不少選民五年沒和代表見過面,怎樣監督?法律要明確規定,如每年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活動一次以上等,為保障代表履職時間,可以設立代表活動周。

其三,建議完善罷免制度,細化罷免程序。該代表沒提出議案和建議,聯系選民次數及人數不夠,或選民反映的意見和要求沒得到轉達或答復等,選民可否提出罷免建議?法律應有明確標準。選舉法應明確規定什么可以成為罷免理由。

法律對罷免的條件、啟動機制、罷免流程等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在法律中做如下程序設計:人大常委會收到罷免要求后,對提出罷免要求的選民資格和人數予以形式審查;選民資格和人數符合選舉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提出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審查期限不超過5日;人大常委會應于受理后10日內將罷免要求書面轉達給被提出罷免要求的代表,該代表應于收到后10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意見;未提出申辯意見的,不影響罷免程序的進行;人大常委會應自受理罷免要求后30日內實施罷免工作等。

【推薦理由】全國人大地位尊崇,“一府兩院”都得對人大負責。理論上,經由人大代表,“民意”在整個權力體系中享有至高無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立即登錄

網絡編輯:上官蘭雪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
午夜宅男在线,中视在线直播,毛片网站在线,福利在线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