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批準中意引渡條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6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條約共21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本國國民不引渡的規則,引渡請求的提出與決定,移交被引渡人和物品,特定規則與通報結果的義務,費用的承擔與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6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以下簡稱《中意引渡條約》)的議案。

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在受國務院委托對議案作說明時表示,《中意引渡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條約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加強中意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系的進一步發展。

近年來,隨著雙邊政治、經貿關系的發展,中意兩國在司法領域也逐步開展合作。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10年10月,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為了鞏固和深化合作,更有效地打擊犯罪、緝捕逃犯,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締結引渡條約。經國務院批準,2010年5月,由外交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意方代表團在北京就締結《中意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并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10年10月7日,楊潔篪和意大利司法部部長安杰利諾·阿爾法諾分別代表本國在羅馬簽署了《中意引渡條約》。

《中意引渡條約》共21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本國國民不引渡的規則,引渡請求的提出與決定,移交被引渡人和物品,特定規則與通報結果的義務,費用的承擔與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條約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系的中央機關,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意方為意大利共和國司法部。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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