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偵查亟需法治化

責任編輯:蔡軍劍

在十多年以前,我當時從事反貪偵查工作,在經辦一小部分“擱淺”的案件時,曾使用過“獄偵耳目”(也稱“線人”、“特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一位老同志講,這項工作沒有見到什么規定,只能做,不能說。獄偵耳目屬于秘密偵查手段,秘密偵查與生俱來的侵權性和擴張性,決定了必須對其作出嚴格的規制和約束。在我國,秘密偵查法治化的觀念障礙集中體現在安全價值觀和權力本位觀上。表現在立法上,就是對偵查權的一再擴張,對公民私權利的一再限制;表現在實務中就是沒有真正的制約,漠視和侵犯公民的私權利。李克強副總理當年參與翻譯的《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丹寧勛爵著,法律出版社)中有一句話:“如果偵查權力一旦被濫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風。”

盡管耳目、線人的使用在實踐中發揮著很大,有時甚至是難以替代的作用,但迄今為止在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范,僅有一些內部規定,希望即將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能夠在保障人權、控制權力的前提下,厘清秘密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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