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指導法官:不能“依葫蘆畫瓢”
依據先例判決判案,最關鍵的問題是對海量的案件相似、不相似的地方進行甄別,這在判例法國家叫做“區別技術”。而中國大量的法官還不具備這樣的素質,近些年的培訓也不夠,對指導性案例制度的適應還有些難度。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孫毛寧
法院希望指導性案例有“準強制執行力”,如違背,可構成撤銷原判理由
法官應完整參照案例,除了方法論,更要用“心”去領會案例背后的法律精神
不是法律但有約束
2010年11月定型的案例指導制度,即僅有10個條文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將指導性案例的效力限制為“應當參照”。
這已離最初設計相差甚遠。由最高法院副院長蘇澤林領銜的課題組所做的專家建議稿,曾規定,上級法院在審理二審、再審案件時,發現下級法院裁判與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違背的,應予以改判。(參見本報2009年9月2日《“同案同判”是一個神話?》)
自案例指導制度2005年明確列入司法改革二五綱要,到2010年11月最高法院的規定出臺,圍繞這一制度的最大爭議在于,如何避免僭越立法權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則被賦予對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司法解釋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的定調是,指導性案例是“不是造法而是釋法”。
世界兩大法系,普通法國家如英國、美國的法律淵源是法官的先例判決,即法律規則是由法官在判案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而作為成文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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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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