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試行精神損害賠償地方標準:國家賠償 打醒“精神”

2010年12月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首次納入精神損害賠償,但至今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廣東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標準”,雖有些過于謹慎,效力也有限,但總算讓人的尊嚴,踏出堅實的第一步。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沈穎

對公民造成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公權力,“國家侵權同樣承擔賠償責任”的憲法原則,不能僅停留于宣示,對公民受到的精神痛苦進行金錢撫慰,是對公民權利更高層次的救濟,也為公權力文明行使提供倒逼機制。

2010年12月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首次納入精神損害賠償,但至今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廣東省率先探索的“地方標準”,雖有些過于謹慎,效力也有限,但總算讓人的尊嚴,踏出堅實的第一步。

國家賠償法因為實施效果不佳,曾被戲稱“國家不賠法”,修訂后,又被擔心淪為“精神不賠法” (何籽/圖)

2012年1月30日,龍年正月初八的早上,廣東省體育局的大樓里還彌漫著尚未消散的年味。放假歸來的麥良坐在辦公室里,接待著一撥撥“逗利是”的年輕人。

這位原廣東省體彩中心主任5年前落馬,被關了近600天后又被判無罪,劫后余生,已不愿再回溯自己的那段冤獄歲月。但當南方周末記者告訴他,廣東省作出了有關國家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時,麥良連忙追問:“你說的這個我在哪里能看得到?能發給我嗎?”

2011年9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適合情形及賠償標準。

這是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后的首個精神賠償細則,規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從1000元到30萬元不等。

根據《會議紀要》要求,2011年全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已對110件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的9件申請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15.1萬元。南方周末記者未獲得法院和公安部門的相關數據。

國家賠償法素被稱為“人權保障之法”,但1994年實施的國家賠償法曾經因為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2010年12月,新修訂并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終于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范圍,卻因沒有具體賠償細則,又陷入“國家亂賠法”之虞。

曾參與國家賠償法修訂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表示,廣東省的賠償細則雖只是一個地方性會議紀要,但作為“給精神賠償定價”的試水,卻是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索中的一個進步。

有法難依

如今,麥良仍在向廣東省高院申訴的路上。2007年3月15日,時任廣東省體彩中心主任的麥良受投注站老板空打彩票之累被檢方帶走,起訴的罪名是“玩忽職守”,最終被判無罪,此時他已被關押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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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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