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質疑還是圍獵狂歡
韓寒遭遇的問題,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論自由何為的人,在向一個普通的公眾人物要言論自由,以至于產生了大量支持麥田、方舟子無限度質疑的怪論。此次疑韓事件,之所以會形成如此荒謬絕倫的巨大聲勢,存在著深刻的制度與文化根源。
1935年,25歲的當紅女明星阮玲玉用毒藥和一句“人言可畏”告別人世,27年后,她的美國同行、36歲的瑪麗蓮·夢露也莫名自殺(亦有政治謀殺論)。夢露生前曾說:“他們覺得因為你出名了,他們就有權走上來對你說任何話,什么話都有,他們認為這不會傷害你的感情,就好像他們是在和你的衣服說話一樣。”
現在還在如火如荼的懷疑韓寒代筆事件中,許多人也早已忘了什么叫“人言可畏”。
私權及其限制——普通人與公眾人物
人類個體某些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例如財產權、人身權,也就是通常所謂的私權構成了一個正常社會的基礎,政治權利就是從私權派生的。私權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礎,公共利益無非私權行動的外部性產物,是人群為了既保護甲的私權又保護乙的私權,以至于保護任何人的私權而尋求的私權共和。因此,私權高于公共利益,沒有私權基礎,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私權會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區分為兩種狀態,但并非兩種私權,一種是可正當限制的狀態,一種是不可限制的狀態。例如,財產權處于非交易的靜態時,通常任何人無權侵犯,但在戰爭狀態中,可能會因戰爭需要而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征用,行動自由也可能因國家處于緊急狀態而受限制。
韓寒有沒有代筆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韓寒的誠信,二是韓寒作品的署名權。前者可視為某種公共利益,后者則是私權?,F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便是對作者署名權的剛性保護。迄今為止,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韓寒的作品存在署名權等著作權糾紛,因此,韓寒應該被視為其作品的作者。
疑韓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沒有一篇能夠證明韓寒有人代筆——雖然方舟子早已鐵口直斷“這些作品不可能是韓寒寫的”。有人說,即使找不到代筆人,也可以認為有代筆。這種說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無署名權糾紛的前提下,是對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與誹謗。在沒有署名權糾紛,也沒有有力的相反證據時,外界對作家的誠信應該采取信任態度,即使有種種狐疑,也不應在缺乏明顯證據的情況下公開地刨根問底,否則,它必然會侵害作家應受保護的安靜生活的權利。韓寒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再公共,也沒有義務遭受這樣的人格侵犯,不能打著所謂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踐踏私權。作品是不是作家親自所寫,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職業生命的存亡,豈能為了一個毫無事實根據的所謂公共利益誠信,就來要求作家自證清白不是騙子?
無證據的公開懷疑已是一種輕微的侵權——一種作為公眾人物能夠承受或者說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權,但它從來不是權利,公眾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權只能以此為界,如果將無界限的侵權當作自由,那么每個人的自由都將不復存在。
何為言論自由
安蘭德說:“言論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對公民的言論采取制止、干涉或懲罰的行為,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個法律不適用于個人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它只適用于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只能確保政府不剝奪公民發表言論的權利。”
言論自由從其作為一種權利起源上說,是相對于有能力壓制、限制甚至剝奪自由的公權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憲政理論都不會將它歸于普通的私權,雖然它當然也衍生于私權。194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訴巴尼特國旗敬禮案中,有一段經典判詞:“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會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能由投票表決,他們不取決于任何選舉的結果。”因此,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憲法學上的絕對權利,從來不是針對普通公民的,而是針對公權力的。
美國法上之所以會產生與歐洲侵權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國有極發達的言論自由傳統,還因為美國有經典三權分立制度下的獨立司法權,尤其是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權原本就受到強有力的保護,如果受到誤傷,可以有效校正與彌補。而在沒有言論出版自由、沒有司法獨立、沒有程序正義的國家,尤其是民眾普遍缺乏針對公權力的言論自由習慣,卻慣于私權之間的相互侵犯與踐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時一不小心就會演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應當盡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員、掌握特定社會權力者(比如大公司老總),以及被卷入熱議的公共事務時與公權力相關的人,而不應在這兩個領域之外過多使用公眾人物概念限制私權。
此次韓寒遭遇的問題,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論自由何為的人,在向一個普通的公眾人物要言論自由,以至于產生了大量支持麥田、方舟子無限度質疑的怪論。
輿論暴力的成因——制度與大眾心理
此次疑韓事件,之所以會形成如此荒謬絕倫的巨大聲勢,存在著深刻的制度與文化根源。
《詩經》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也許基本上概括了中國傳統,它深刻地描述了近三千年來,國人在公共領域缺乏兩項基本的權利,就是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與財產權(土地是財產權中最重要的部分)的保障,而在西方,至少羅馬法時代就有了一定的法治性制度保護,這也是早期希臘羅馬區分自由人和奴隸的標志。至于近代以來發展出來的成熟的憲政制度,更是將私權保護放在第一位?!侗瘧K世界》里冉阿讓偷了一塊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除了反映刑罰殘酷之外,也反映了對私權保護的力度,因此,西方國家盜竊罪的構成通常與盜竊的金額關系不大,它懲罰的是一種侵犯私權的行為,而對私權被侵犯的程度并不那么計較。
歐洲18世紀之前大部分國家都沒有專門保護各種自由的立法,原因在于他們將私有產權視為自由的基礎,一個失去所有或最重要財產的人談不上什么自由,人格權之類的專項系統立法保護都是后來的事。中國歷代王朝鼎革之后,都要重新來一遍“分田分地真忙”,半個世紀前的土改也一樣,以至于到現在中國人還不擁有土地私有權,這都是私權不發達、私權難得保障的原因。私權保障的程度與對公權力制約的程度成正比,缺乏私權保護之地必是公權力或偽公權肆意踐踏私權之所。而政府向來是民眾最重要的榜樣,公權力踐踏私權,私權和私權之間也往往不會相互尊重,人民之間習慣于相互惡意推定,習慣于無端對人示惡。尤其是人們缺乏公民常識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被限制甚至剝奪各種自由,而公權力肆意踐踏私權的行為卻大行其道,這就導致許多人將日常怨氣撒播到網絡,針對那些跟他們一樣無權無勢的人撒氣示惡,不少匍匐于日復一日機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樂見一些成功人士倒霉——不然無法解釋為什么要對一個并未害人的公眾人物如此惡意妄斷,逼人自證清白,這就是尼采和舍勒著力分析過的小市民的怨恨心理,再加一些網絡達人誤用公眾人物概念,更是給這些對人無端示惡者提供理論依據。當然,六十多年來歷次政治運動,尤其是“文革”,迄今未曾得到深入反省,也是重要的社會心理基礎,惡意推定、惡意構陷、陰謀論等大眾社會心理,依然頑固地保留在許多人頭腦中,并與現實制度遙相呼應。而這種現象,倘若缺乏有效疏泄與引導,轉基因文革指日可待,今天還在網絡上,明天就可能走上大街。
結語
肖洛霍夫自23歲發表《靜靜的頓河》第一卷后,不久被誹謗剽竊了白軍軍官克留科夫的遺稿,1965年獲諾獎也未改厄運,直到1999年手稿出現,并找到葛利高里原型葉爾馬科夫,才徹底恢復名譽,而這時肖洛霍夫已作古15年。肖洛霍夫雖是共產主義者,但正直誠實,敢為底層人仗義執言,因此1938年差點被誣陷整肅,斯大林歪打正著保護了他,安慰他說:您擔心我們相信誹謗者,這是多余的。長舒一口氣的作家于是講了個故事:
一個兔子沒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說,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說,他們要逮住我,給我釘掌。狼說,他們要逮住釘掌的是駱駝,而不是你。兔子說,他們要是逮住我釘了掌,你看我還怎么證明自己不是駱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