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觀察(一)】案例指導制度:漸進的革命
這種制度安排需要賦予指導性案例比事實拘束力更高的效力,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提升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并非不可能,甚至也可以在嚴格的標準、條件和程序控制下遴選出彌補、修正和突破既定立法的指導性案例。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邵婧
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較為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案例指導制最初就旨在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早在2002年,天津市高級法院、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等就開始嘗試;昆明市中級法院連續多年組織開展指導案例評選,用于指導轄內法院的案件審理。之后,鑒于該制度有利于彌補立法的不足,制約自由裁量權,促進司法和執法的統一,部分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和政府展開探索。
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協調公檢法召開會議,要求推行案例指導制度并在年內公布一批指導性案例。11月,最高人民法院醞釀五年之久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出臺,成為近年來司法改革的重大進展。該規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選擇范圍、工作機構及推薦、審查、報審、討論、發布、編纂等程序,確立了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但何為“類似”、“應當”、“參照”,需進一步明確。
案例指導制度對于不同機關的意義有所區別。對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及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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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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