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觀察(二)】鐵路司法改革:艱難的破冰之旅
同樣摻雜部門利益的森林法院、農墾法院,也應一律納入國家司法體系,參照鐵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進轉制,實現全面的司法“去企業化”。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邵婧
同樣摻雜部門利益的森林法院、農墾法院,也應一律納入國家司法體系,參照鐵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進轉制,實現全面的司法“去企業化”。
轉制呼聲
“企業辦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則,鐵路公檢法系統轉制的呼聲由來已久。鐵路公檢法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新中國成立之初,鑒于鐵路是國家大動脈、運輸跨區域、社會治安不穩定等因素,中國模仿蘇聯建制設置了鐵路公檢法機關,管轄鐵路沿線車、站、途中、鐵路工廠、企業、鐵路院校等發生的各類案件。長期以來,鐵路公檢法由于人事財務受控于鐵路部門,存在較嚴重的部門保護主義和企業本位主義,涉鐵案件中偏向鐵路部門的司法不公問題尤為突出。民眾對鐵路司法不中立、不公正的指責不斷,爭議案例不勝枚舉。2009年,列車長黃建成將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綁致死只被判緩刑,16位公民聯合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鐵路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集中反映了民眾長期以來對鐵路公檢法的質疑。
早在1980年代中期,鐵路司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1987年,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被撤銷,鐵路法院改由各省級法院監督,鐵路檢察院改由各省級檢察院領導。但此后,鐵路司法改革陷入停滯。直到21世紀,鐵路司法改革的議題才重新啟動。
改革重啟
2003年底,鐵道部出臺《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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