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辯國家審計
審計工作報告首先要由政府審查并同意;針對問題,人大常委會再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以整改——這不是一個缺乏實質性監督意義的循環?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邵婧
審計實際被政府所控制,而人民作為審計真正的委托人卻與審計之間并沒有形成直接的、內在的聯系,也沒有形成審計結果直接向委托人報告的制度安排,因而國家審計并不是代表委托人監督受托人(政府)的設置。
審計工作報告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前,首先要由政府審查并同意;針對報告揭露出來的問題,人大常委會再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以整改——這不是一個缺乏實質性監督意義的循環?
三十年前起草“八二憲法”時,時為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的胡喬木查閱國外憲法,發現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國家審計制度的規定,于是提出我國也應有這樣的組織。
改革開放剛開始,維護經濟秩序和加強國企監督任務艱巨,當時也的確要有個監督組織。但放在哪里最合適,財政部、政府還是人大?意見很不統一。當時主持憲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委員長認為,如果把審計放在人大,審計機關一開始的工作,如籌建、經費、辦公條件等都很困難,事難辦,為了審計事業的發展,還是應放在政府。但不少憲法修改委員會委員卻認為,審計機關設在國務院,對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的審計會碰到困難。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憲法第九十一條對審計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審計。”自此,中國成為全世界僅有的一兩個把審計機關設立在政府的國家,從此國家審計在中國又被稱為“政府審計”。
盡管審計制度列入了憲法,但對這一制度的爭議(主要圍繞在審計體制上)三十年來從未停止過。“審計風暴”之后更是愈演愈烈。有關審計制度的憲法條文,被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屢屢提出修正要求,這說明,到了好好重新審視這一制度的時候了。
一 國家審計或許不應叫“政府審計”
國家是包括領土、人口、主權和政治組織在內的統一體,而政府僅是國家之內的一部分人組成,如果說審計監督權是人民授予,體現的是全體人民或國家的意志,那么叫“政府審計”就不妥。
另外,政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政府指的是國家機構的總體,這種情況下叫“國家審計”或“政府審計”都一樣;而狹義政府僅指國家行政機關,這時兩者含義就不同了:如果審計機關設立在政府,叫“政府審計”則可,但如果設立在政府之外或出現“審計政府”,再叫“政府審計”就不妥了。
從現實稱謂看,審計署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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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