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著作權法須防止以權謀財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正向社會公眾征集修改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著作權法乃至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必須要對權利有清晰界定和嚴格保護,預防和打擊各種侵權行為,尤其要杜絕權力以維護消費者之名從中謀利。

責任編輯:史哲 戴志勇 蔡軍劍

在決策的天平上,民意的分量有見重的趨勢。這不,日前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發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全文,向社會公眾征集修改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親,你有意見,趕緊提!目前看來,民眾爭議、撻伐、建言之聲不絕,其中不乏真知灼見,這充分反映了公共討論水準的長足進步。

為鼓勵自主創新起見,新法草案許多條款都有商榷的必要及改善的余地。如一些著作權人痛恨第46及48條,兩條合起來,是說: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別人只需向國家版權局報備并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繳費,不經制作權人許可,就可以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被解讀為:你的孩子出生三個月后,就不是你的啦!

第60條也有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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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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