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觀察(三)】法院應強調業績考核嗎
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已成為法院工作的“指揮棒”,強調業績考核實質上將法院視為行政系統的一部分。法院若獨立審判,自然無需通過指標數據取悅上級法院和地方黨政機關,無需介入以各類評比獎懲為誘導或強制的社會規訓體系。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王磊 云龍
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事實上已成為法院工作的“指揮棒”,強調業績考核實質上將法院視為行政系統的一部分,但法院不是行政機關。
法院獨立審判,自然無需通過漂亮的指標數據取悅上級法院和地方黨政機關,無需介入以各類評比獎懲為誘導或強制的社會規訓體系。
審判管理還是審判服務
誰都知道,良好的管理是組織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問題在于怎么“管”。對法院來說,尤其如此。最近一輪法院機制改革搞了十多年,審判管理制度怎么改是重頭戲。
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二五綱要”和“三五綱要”也說要深化審判管理改革。為了搞好審判工作,在“政績”牽引下,地方法院其實也有相當的動力改善審判管理機制。
在工作機制方面,例如,山東省東營市中級法院追求無縫隙管理,建立包括11項公正指標、8項效率指標、8項效果指標的審判質量指標體系,甚至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探索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改革,明晰審判組織、審判機構和院、庭長的管理職責,做到管理到位但不越位等。
在組織形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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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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