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膠囊事件:當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
面對一再出現的毒食品事件,輿情洶涌、民意沸騰,希望有關部門能順應民意,改變立法、執法理念,重塑公眾對國內食品、藥品的信心。搞運動式執法雖然容易,但進行制度建設才是推動法治進步的根本,否則,只能陷入惡性循環。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云龍
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首次提出了“懲罰性賠償”,但這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不但未對懲罰性賠償的含義做出明確解釋,更沒有對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標準該如何確定等事關司法實務操作的具體事項做出統一規定,所以還是紙面上的法律,至今沒見相關判例。
警惕相互投毒的危險
自2012年4月15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曝光河北、山西一些廠家使用皮革下腳料制造的工業明膠生產鉻超標藥用空心膠囊以來,事件仍在發酵。衛生部宣布召回涉案的13批次鉻超標藥品,公安部已逮捕犯罪嫌疑人9人、刑拘45人,查扣工業明膠生產的膠囊7700余萬粒。在這次事件中,包括吉林海外制藥、四川蜀中制藥、通化金馬、修正藥業等知名藥企均受波及,其中上市公司通化金馬和號稱普藥大王的蜀中制藥的膠囊劑生產線已被當地藥監部門查封。據報道,通化金馬和修正藥業承認膠囊生產根本不檢測鉻含量,而這明確違反了國家藥典規定。由此看來,做“良心藥、放心藥”的廣告承諾,更像一個美麗謊言。
工業明膠和藥用明膠、食用明膠的主要成分都是水溶性蛋白質,惟一的區別即重金屬鉻含量。皮革在鞣制過程中會產生六價鉻,進入人體不易排出,會引起腎臟損害,導致基因突變、致癌等。所以工業明膠絕對不允許在食品、藥品中食用。據國家食藥監局的數據顯示,在國家食藥監局拿到國藥準字號文號的明膠企業僅有3家。這不得不讓人懷疑,以鉻超標工業明膠替代藥用明膠,是否整個行業普遍存在的潛規則?目前所曝光的,也許僅是冰山一角!
我因為長期關注食品安全領域,知道用工業明膠替代食用明膠、藥用明膠,早是行業潛規則,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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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