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20426)

有鑒于此,文章提出了在制度設計上,要秉承誰都可能腐化的“無賴原則”;在社會監督上,要限制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對此,高官都不能例外。是的,不僅不能例外,還應該帶頭。高官帶頭,乃顯誠意。至于民,那是“無信不立”滴。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傅晨琦 何歆

監督力度不能為官員級別所限

《學習時報》 2012年4月23日 方工

(原文摘編)國家機關的高級官員是治黨治國的中堅力量。但是,對高官的監督卻是薄弱環節,如果高官還是“一把手”,則監督難度更大。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死刑前曾哀嘆,“假如江西的新聞媒體能夠像美國記者曝光克林頓那樣,敢于報道我的緋聞,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

完善和落實對高官的監督,必須糾正一個認識誤區,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優秀,自律一定嚴格,決策一定正確。任何人,無論是體制內的上級、同級或下級,還是體制外其他公民,都不應迷信高官的自律能力,低估高官濫權的可能性。

從現實看。新世紀以來,涉及職務犯罪的省部級高官達七十余人,涉案數額最高達上億元。許多貪官長期隱藏潛伏,邊腐邊升的現象較為普遍。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賣官歷史達十余年。

從規律看。“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即沒有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勢必會被濫用,是一個客觀規律,因此必須對權力也會腐蝕高官形成腐敗的可能性保持警覺。

從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對錯誤和腐敗沒有天生的免疫力,在面臨利益誘惑時,同樣會希圖僥幸。就道德修養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優勢。

從制度看。列寧說:“把希望寄托于人的優秀品質上,這在政治上是不嚴肅的。”用制度約束監督權力,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里”。只有從休謨提出的“無賴原則”即誰都有可能做壞事出發制定制度,并覆蓋和落實到所有掌權者,包括高官,才能使制度避免形式化弊病。

監督是人民的憲法權利。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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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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