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的辦公經費如何監督

議員們偽造賬目報銷費用的行為是否屬于“議事特權”,他們該由議會調查懲處,還是由檢控部門起訴?面對這一問題,英國最高法院在近年的一個判例中給出了答案。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徐麗娜

議員們偽造賬目報銷費用的行為是否屬于“議事特權”,他們該由議會調查懲處,還是由檢控部門起訴?

參政議政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可這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要直接的介入國家政治生活。受時間、精力、技能的影響,人們可以通過選舉民意代表,組建代議機關間接地參與治理國家,處理公共事務。民意代表代表選民,向選民負責,或就國家事務投票,監督政策、法律的執行;或在代議機關內就公共事務、公民權利等事項代申民意,進行辯論。

代表們履行職責的過程并不輕松也不和氣:為民之利,四處走訪,耗費資財,在辯論過程中言辭激烈,甚至對決策的有司出言不遜也是常有的事。倘若代表們沒有物質和人身權利的諸多保障,一則生活陷入困頓,二則因言獲罪,人身自由受到危害。所以,諸多國家都給予代表最高權力的代議機關及代表們一定的特別權力(利),以此保障他們順利地履行職務。概言之,代表們在履行職責時享有演說、辯論、議事的自由以及免予受到起訴的權利,并可獲取一定的津貼和補助。這些權利被統稱為民意代表的“議事特權”。

只是,履職行為的概念太過寬泛不好確定:代表們參加代議機關的全體活動是履行職責的行為,代表在全體活動之外,收集公眾意愿、視察相關部門并提出建議批評的行為也是履行職責。民意代表幾乎事事都可主張自己享有“議事特權”而不容他人監督,由是,民意代表很容易假“議事特權”之名,行逃避監督之實。

但嚴格來說,代表們想隨意將自己的任何行為都定義為履行職責的行為而逃避法律監督其實并不容易。例如,在代表們違章駕駛、傷害他人身體或從事其他應受法律制裁或觸犯刑律的行為時,只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向代議機關進行報告并獲批準)后,司法機關可以對違法的代表們予以懲罰。

在一些稍顯瑣碎的事項上,情況會有些不同。例如,依照各國通例,代表們履行職務期間的活動經費都由國家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代表們怎么使用這筆經費,很少有人監督,也很難監督。這是因為,活動經費的保障制度由代議機關制定,代議機關應該監管代表們的花費問題,倘若代表們主張自己如何使用活動經費是一種“議事特權”,除代議機關之外,無人有權監管,那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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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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