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罰單”案:2151萬改判199萬
近日,備受關注的郴州農民李清涉嫌賣假冒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有了進展。法院重審判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991859元。5月21日,李清再次向內蒙古高院上訴。
近日,郴州農民李清涉嫌賣假冒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有了進展: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判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991859元。隨后,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告訴中國廣播網《經濟之聲》記者,李清已于5月21日再次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1年12月,湖南省郴州桂陽縣農民李清因銷售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被鄂爾多斯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不久,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這一判決并發回重審。2012年4月25日,鄂爾多斯中院開庭重審該案。
中廣網《新聞縱橫》報道稱,5月18日,李清的另一名代理律師王??盏搅硕鯛柖嗨怪性亨]來的重審判決書。王??诮邮?a target="_blank" >《三湘都市報》采訪時表示,5月20日他從內蒙古電話告知李清的妻子李紅英,重審判決結果出來了,不過結果還是讓他無法接受。法院判決認定李清假冒“鄂爾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法院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單上沒有李清的當場簽字捺印。
此外,法院并未采納李清所提出的立功表現。李紅英認為,若沒有丈夫提供制造假冒商標人周金柱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辦案人員是無法抓到周金柱的,“丈夫肯定有立功表現”。王??鼊t稱,在法庭上,公訴方出示了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抓捕周金柱的經過,說是根據派出所暫住人口信息抓獲周金柱。
盡管重審的結果罰金縮減了近十倍,但199萬的罰金與全國其他銷售假冒品牌的案例相比,依舊是一個不低的數字,李紅英也表示沒有能力支付。
2012年5月,福州市鼓樓區法院審理網絡銷售假冒“匡威”牌鞋襪一案,被告人林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涉及金額67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2012年4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網絡銷售假冒“CHANEL”手袋一案,被告人孔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與李清銷售假冒羊毛衫不同,上述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而非“假冒注冊商標罪”。據《北京晚報》早前報道,代理律師南新丹認為這是“案件定性錯誤”,李清應當被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南新丹在辯護詞中表示,在整個鏈條中,商標的制作、購買、銷售和縫制都是在浙江完成的,李清的目的只是銷售,與浙江方并無共同的非法所得,但是法院在案件一審時并未采納該建議。
案件重新審理之后,判決結果顯示,李清案件定性沒有改變,依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罪名和罰金的認定,鄂爾多斯中院在一審時曾做出解釋。據《京華時報》報道,鄂爾多斯中院認為,李清組織整個造假環節,款項分別付給白坯衫廠、售標人、繡標廠,然后在自己店鋪內主要通過淘寶網銷售。刑法規定,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屬于“假冒”行為。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對于非法經營數額認定,一審中,代理律師王??峁┝艘环莨獗P及淘寶網上的一般商品價格,公訴人質證不能證明李清的網店也是按照此價格銷售的。因此,鄂爾多斯中院認為該組證據并不是李清所經營網店的銷售金額和銷售數量的記錄,不能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未予采信。
判罰結果經媒體報道后,部分網友提出達芬奇天價賣假名牌家具最終也只罰了130多萬元。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上述《經濟之聲》記者采訪時指出,對達芬奇的處罰是基于民事案件,而李清的這個案件,已經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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