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發回;死緩,發回;撤訴:判不了,就關著
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訂,廢除檢方“免予起訴”權,但之后“兩高”又規定,在判決之前,檢方可請求“撤回起訴”,實踐中“有撤必準”。同樣是撤回起訴,李莊回家了,2006年被判死刑的農民張法銀,至今已在看守所呆了8年,罪與非罪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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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被判死刑的張法銀。至今他已在看守所呆了8年,罪與非罪未定。 (常伯陽/圖)
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訂,廢除檢方“免予起訴”權,但之后“兩高”又規定,在判決之前,檢方可請求“撤回起訴”,實踐中“有撤必準”。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何不直接作無罪判決?這意味著錯案和國家賠償風險,還可能帶來維穩的壓力。
“撤回起訴”明顯超越司法解釋權限,應在立法中予以重構,明確其理據、程序和法律效力。
同樣是撤回起訴,李莊回家了,農民張法銀仍得繼續待在看守所里。他被指控制造了一起縱火殺人案。受害者家屬表示:不處死他,要告到北京。
3個半月前,即2012年2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法院宣布:準許檢方撤回對張法銀的起訴。
在同一個被告席上,基于幾乎同樣的事實和證據,他被判以三種截然不同的命運:死刑、死緩和準予撤訴。幸運的是,前兩次判決,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撤銷發回重審。
8年懸案,重歸原點。法院未宣布其有罪或無罪。公訴方稱,此案已退回補充偵查。
一場原本只是百米短跑的官司,演變成了一場馬拉松??词厮锏膹埛ㄣy,已從父親熬成了祖父。他的命運,還未有定論。
不在現場的縱火案?
根據張法銀妻子李桂梅證言:2002年3月23日大清早,張法銀用一個化肥袋子裝了鞋子和幾件衣服,離家而去。行前,他跟李桂梅說:出去打工了,不掙到錢,就不回來了。此前,他生意失敗,債主上門,僅靠家中6畝麥地,翻盤無望。
據律師取證和張法銀本人回憶:離家后,他從周口乘車到河南漯河,踏上前往湖南永州的火車,在老鄉承包的一處高速公路護坡工程干了三個多月。隨后,又去了浙江和湖北。
離家一個月后,2002年4月25日夜,張法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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