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立法的“時間差”
責任編輯:史哲、戴志勇、蔡軍劍
回應“無細節,難法治”
2012年5月17日《南方周末》評論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1條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三年過年了,本應實施“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仍無音訊。類似情況在立法立規中并不鮮見,可稱為立法的“時間差”,其后果除法制存有“空白”這一不完善外,還會在法治實務中導致或按兵不動,或自行其是。
無細節容易造成難法治,立法的時間差則帶來“法治的滯后”,兩者對法治的傷害殊途同歸:都不能將法律的保護轉化為對現實權利的保護。這道現實硬傷的治療,有賴于縮短立法的時間差,并進行可操作性強的法條細化。